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县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适用主体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制度的适用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的执行和管理。
三 、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签订合同,按时进行合同公告。各预算单位(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力促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以确保“政采贷”平台及时链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便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需尽快向合同融资合作银行申请融资放贷。
(二)明确预付款比例。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和服务项目(集采目录内按单个项目实施的):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60%约定;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50%约定;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40%约定。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60%约定;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50%约定;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40%约定;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付款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30%约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各预算单位(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前述标准自行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三)明确支付时限。各预算单位(采购人)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资金支付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三)精准靶向施策。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预付款比例基础上提高5%或10%。
四 、强化监管力度
(一)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各预算单位(采购人)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应立即向县财政局反馈,由县财政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相关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进一步压实“谁采购 谁负责”和“谁代理 谁负责”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采购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项,对预付款政策落实不力、执行缓慢的采购人,县财政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停向其拨付项目资金、压缩单位下年度非刚性支出等措施督促整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