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202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提醒

发布日期:2026-02-11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来源: | 阅读次数: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行为主体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采购效能,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202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事项提醒如下: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一)集采目录及框架协议执行

202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5〕9号)。

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发布的框架协议实施方案执行采购,未达到方案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应通过“电子商城”实施采购;达到或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须委托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代理采购。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此类项目不得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恩施州财政局批准。

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限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上述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二、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应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预算单位应当在支出指标下达前,及时向财政归口管理股室提出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尽早推进民生实事政府采购项目

巴东县2026年十大民生实事项目已票选公布,各采购单位须对照十大民生实事项目清单,认领本单位民生实事政府采购 项目任务,并提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意向公开等工作,若因采购人自身工作延误或因质疑投诉处理等原因导致民生实事项目进程滞后的,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坚持“无采购意向公开,不开展采购活动”原则,除以框架协议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的除外)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即需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挂网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单位应当通过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政内网”)批量录入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到“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公开。已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意向信息可不再公开。因在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调整临时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年初急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若意向公开时长不足30日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说明,纸质说明随同采购资料保存。

(四)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对于需求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向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采购意向发布,应同步将采购需求“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限于资格条件、预算金额、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情形、技术参数或服务标准、商务条款、评分细则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的反馈意见确属合法合理的,应当在制定采购文件时予以采纳。

(五)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人在采购公告发布应通过“财政内网”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将预算指标、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机构、采购经办人、负责人等信息录入系统,纸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随同采购资料保存。

(六)规范采购方式及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应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采购程序与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完整性、科学性。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定位,依法依规设置相适应的资格条件和评分细则,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巴东县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类)》《巴东县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规定执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和排他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不得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对技术复杂、金额大、影响面大的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内部审查与监督机制,在采购文件公开前进行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审查,审查结论随同采购资料保存。

(七)规范采购人代表选派机制

采购人应深刻认识到选派代表参与评审工作的重要责任,切实规范采购人代表选派机制:一是压实采购人选派主体责任,严格选拔流程以防范信息泄露与不当干预,确保项目评审独立公正;二是明确选派标准,采购人代表应优先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项目需求、市场供给情况和采购文件内容的人员;三是强化问责机制,对于选派不当或代表违规履职影响评审公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加强日常教育监管,通过动态监督和警示教育,用反面教材筑牢采购人代表思想防线。

(八)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四种启动情形审查启动的数值标准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5%。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报价的合理性应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进行判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现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相关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九)提高质疑答复质量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完善政府采购纠错与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质疑答复工作,结合供应商提起的质疑事项,认真对照审查,全面核实采购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客观公正处理。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和逐条答复,确保答复内容证据充分、意见明确,答复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敷衍了事。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通过资料查询、专家论证、市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对评审过程或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除法定重新评审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在正式答复前,可与质疑供应商就质疑事项和拟答复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减少因理解偏差和法律分歧引起的投诉。

(十)加强合同管理

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财政内网”进行合同信息备案,系统自动推送“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

对未依法及时公示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已启用“合同预警”功能,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查看“合同预警”栏目,确保及时消除预警信息。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是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指标,若因采购人原因影响考核的,县财政局将适时通报并对相应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一)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随同采购资料保存备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除**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无论是否属于框架协议范畴,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且验收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告。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法律责任。

三、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一)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和服务费收取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取对象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收费情况,不得超标准收取。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的法律职责,不得因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

(二)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应发挥内部机构之间、关键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要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和廉洁自律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各代理机构应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若发生机构人员变动,应及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业务系统”对专职人员名单进行更新。

(三)严格采购文件编制

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有责任按专业化要求保证需求完整、明确、合规。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对照负面清单等有关制度要求,重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有碍公平的要求进行审查。

对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采购人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对发现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建议理由和原因应明确。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规范执行采购程序

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开、评标工作程序,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的情况下进行。评审活动应当在与外界隔离的具备全程录音录像的评审场地组织实施。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应当核实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当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于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当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信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应当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可视化、可追溯全过程评审动态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交易流程,强化交易过程监管,各代理机构应通过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实现对评审全过程的可视化见证,该系统须对评审专家的所有评分操作、项目澄清等每个环节予以精准记录并存档,从而有效确保评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并为可能产生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提供完整证据链。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预留比例及预留执行情况公开

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依法依规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说明。代理机构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时,应当将说明附件上传同步公告,纸质说明及公告截图随同采购文件保存。

(二)预付款和资金支付政策

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供应商信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条款。鼓励采购人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优化内部流程,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三)合同融资

预算单位要积极向中标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并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中标供应商在“巴东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要积极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变更等工作事宜。

根据有关要求,凡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招标项目,不得向其中标供应商提供“政采贷”服务。

(四)绿色采购

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严格依据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在工程项目中要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应用绿色建材。

(五)“832”消费帮扶

预算单位需按照2026年文件要求,做好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并于10月31日前按序时进度在“832平台”完成采购任务,形成交易闭环。

(六)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及相关政策

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文件已转发至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各单位应深入理解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明确本国产品适用范围,准确界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本国产品可享受20%的价格扣除;若采购项目包含多种产品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本国产品成本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作出承诺,比例达到80%以上,则给予总报价20%的价格扣除,不足则不予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相关政策叠加时,统一在原报价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的,即视为本国产品,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