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定期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鄂财函〔2017〕360号)有关要求,我局将对你单位2025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绿色采购、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2.采购文件编制;
3.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5.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6.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服务质量情况;
7.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实现规范化、有序化水平;
8.年度业务基础工作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9.电子化采购开展情况;
10.梳理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四类”违法违规问题: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
二、监督考核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阶段(4月8日至4月23日)。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县财政局考核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填写《2025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书面审查阶段(4月24日至5月8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项目资料,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公开、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9日至5月12日)。县财政局对县政府采购中心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情况,有关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情况,项目档案资料是否规范等进行现场检查。
(四)形成考核报告阶段(5月13日至5月19日)。县财政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考核报告,并将报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三、监督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成工作底稿。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于4月23日前将《2025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2025年度采购项目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汇总表》及自查报告报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并做好监督考核所需文件、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以备现场检查考核。
(三)考核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检查规程和规定,服从工作安排,加强协作配合,保证监督考核质效。
附件:1.《2025年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2.《2025年度采购项目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汇总表》
远安县财政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