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我县政府采购预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适用主体
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制度的适用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的执行和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签订合同。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节点、期限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二)明确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7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付款比例。
(三)明确支付时限。各预算单位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将资金支付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四)分类精准施策。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70%。与突发灾难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0%的资金。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各预算单位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应立即向县财政部门反馈,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相关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支付预付款项。各采购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项,对预付款政策落实不力、执行缓慢的采购人,县财政局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停向其拨付项目资金、压缩单位下年度非刚性支出等措施督促整改。
宣恩县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