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阳财采发〔2025〕1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联 系 人:冯军 联系电话:13728830810
被投诉人:湖北谨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所在地址:阳新县兴国镇龙泉山庄A幢1单元302室
联 系 人:乐之琳 联系电话:0714-3169600
投诉人对阳新县生态能源服务中心2025年市级民生实事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0222202501000252)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才能得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没有根据投诉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在质疑答复期内答复不客观、依据不明显。
(二)投诉请求
1、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监督,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在投诉项目中的违规行为,依职权调查后依法予以处置。
2、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审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依法纠正违规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分项,删除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3、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答复质疑,且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4、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3号)文件的要求,对被投诉人的行为记分处理。
5、投诉项目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未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六项新能源与节能第1点太阳能部分明确说明“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其他新机理、高转化效率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采购人采购需求技术要求部分明确要求“太阳能板:高效太阳能晶体电池片,功率≥100%,标称电压17.5V,光电转换率不低于17%。”这两者说明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货物品质、服务质量以及供货能力等有直接联系,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是相适应的。阳新县财政局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部分“投标人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并非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被投诉人已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
抄送: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